第一章:總則
  目的:隨著國際發展日趨強勢,極限運動人口日益增加,A.X.F.基于「競賽公平」的原則定訂標準規范,為規定極限運動比賽所需之必要事項。
  第二章:極限運動場
  第一節 極限運動場
  第1條:極限運動場由固定設備及場外之空地以及附屬設施等組成,使其比賽能順利進行
  ·固定設備指公園區及半管區
  ·附屬設施指旁邊的安全圍籬、觀眾席、廁所、倉庫、選手休息室、選手席、飲水設備、洗滌設備等。
  第二節 固定及附屬設施標準,請參照國際場地規范準則。
  第三章 競賽
  第一節 選手行為準則
  第1條:選手須遵守下列事項
  ·競賽全程需配戴安全帽、護膝等安全護具。
  ·遵照裁判員的指示進行比賽。
  ·比賽開始至終了,如非以下因素如地震、下雨、受傷等不預期之外力,比賽不應中斷,但如因器材損壞,得有一分鐘以內之暫停。
  第2條:選手應注意比賽場禮貌其要點如下:
  ·遵守規則,有始有終進行比賽。
  ·不得過度喧嘩、吼叫或有使其它對手不愉快的言行。
  第二節 比賽
  第3條:以場地為界,可就場地上之任一道具,于規定時間內選擇其路徑、動作之表現。
  第4條:選手在比賽開始前,應先作好出發點的選擇。
  第5條:
  ·當裁判宣告(READY)預備時,選手應該就自選之出發點,當主審宣告(GO)比賽開始后,即開始比賽。
  ·每一輪結束時,裁判應宣告該輪結束(TIMES UP)。
  第6條:勝負
  ·初賽選手進行比賽,可依時間之調配,每回合60秒,若初賽為二回合競賽,則取二回合中之最佳成績,取前十名選手進入決賽。
  ·進入決賽選手,依照初賽成績的排名,顛倒順序出場,決賽為兩個回合各60秒的比賽,取最佳回合成績,依序排出名次。
  ·若因下雨、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,初賽可改為一個60秒的回合。
  ·若因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,而無法進行決賽,則成績以初賽成績之名次計算。
  第7條:計分標準
  ·極限單車公園賽:五位裁判依據評分標準分別為
  -空中動作40分
  -卡、點、磨動作40分
  -個人風格10分
  -路線10分
  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則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  ·極限單車地板賽:裁判依據每位選手每次表現評分,分數依據:
  -技巧60分
  -穩定度20分
  -個人風格10分
  -路線10分
  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則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  ·直排輪公園賽:
  -空中動作40分
  -卡、磨動作40分
  -個人風格10分
  -路線10分
  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則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  ·滑板公園賽:
  -空中動作40分
  -卡、點、磨動作40分
  -個人風格10分
  -路線10分
  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則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  ·半管賽:
  -空中動作50分
  -卡、點、磨動作30分
  -個人風格10分
  -路線10分
  滿分100分為標準分數,舍去最高分及最低分,其它三個裁判分數平均為選手的分數。
  ·若有相同分數情況發生,則以三個裁判分數中扣除其中最低分數后平均分數來計算名次。
  第四章 裁判
  第8條:裁判員的遴聘
  ·裁判人員及裁判長均由大會主辦單位聘請。必要時得設審判委員會。
  ·正式比賽設裁判長及副裁判長各一人,視其性質可不設副裁判長。
  ·正式比賽中執行裁判共有五位為原則,但視比賽性質可改為三位。
  ·審判委員會包括裁判長、副裁判長在內組成之,由裁判長擔任審判委員會召集人。
  第9條:(裁判員的職責)裁判長(設有裁判委員會時為審判委員會,以下皆同)應作規則的解釋及規則適用范圍之判定。
  第10條:裁判守則
  ·裁判應互相協調和聯系,并依照比賽規則作公平之評分與判定。
  ·裁判應在裁判席掌理比賽過程,盡自己的責任,對選手所作之動作加以紀錄并計分。
  第11條:紀錄表的格式及如何填法將另行規定。
  第12條:抗議與裁決
  ·裁判員的判決如有明顯的錯誤,由該選手提出異議,但只限于該選手的異議。
  ·向裁判提出異議時,只能限于該項的異議,在分數公布后三十分鐘提出,并以一次為原則。
  ·若裁判所判定與比賽規則的解釋與適用有異而不能解決時,得向裁判長提出異議。
  ·對裁判長的裁決不得再度提出異議。
  ·比賽終了頒獎典禮后不得再提出異議。
  ·教練或選手不得提出更換裁判員的要求。
  第13條:關于分數之裁決權如提出異議時,以裁判長的裁決為最終裁決,不得更改。
  第五章 補充規則
  第14條:比賽中允許暫停情形如下:
  ·由大會(比賽主辦單位)指示,而裁判長認可時。
  ·影響比賽進行的事故發生,經裁判長認可時。
  ·球員受傷生病,經裁判長認可時。此種暫停在同比賽中同一人只能一次,且不得超過五分鐘,但實不得已時,裁判與裁判長協議后得延長五分鐘。
  ·除上列情形之外,裁判長認為必要時。
  第15條:因氣后或其它事故,比賽必須停止或延期時,應紀錄并保留當時成績,復賽后依據之前紀錄分數繼續比賽。
  第16條:警告與命令退場
  大會總干事認為對大會競賽進行有不良影響時,可警告或命令該有關系者退場,而被宣告退場者,即喪失大會所有一切權利。
  第17條:違反大會競賽規程時,大會總干事與裁判長協議以后,取消該員比賽資格:
  ·選手被通告出場比賽而仍不出場比賽時。
  ·選手對裁判裁決權不滿意而不服從指示,拒絕繼續比賽時。
  ·選手受傷,雖經允許暫停,但不能在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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